近日,重慶兩江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7類車輛保養(yǎng)和修理等服務上注冊第3213719號“盛輝”商標。被告曾經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為“潼南區(qū)某鎮(zhèn)盛輝汽車生活館”,店面招牌為“潼南區(qū)盛輝汽車生活館某分店”。原告主張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以“盛輝”作為字號和店面招牌使用,構成商標侵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被告經營的項目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務項目相同,被告在其字號和店面招牌上使用“盛輝”標識,屬于對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使用,但并未突出使用“盛輝”二字,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關于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雖然被告將“盛輝”作為字號使用,但原告位于福建省,被告位于重慶市,相隔較遠,且原告未舉證證明涉案商標實際使用及知名度情況,故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將“盛輝”作為字號和店面招牌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為被告提供的服務系原告提供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遂作出駁回訴請的判決。
一審判決后,原告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洋 賀海艷 李昭婧)
法官說法
商標和企業(yè)字號均是商業(yè)標識,正因為二者的同質性,尤其針對服務行業(yè),消費者往往并不會有意識地區(qū)分商標與企業(yè)字號,提供特定服務的企業(yè)字號通常被消費者等同于服務商標,因此不可避免會產生權利沖突。本案結合企業(yè)字號使用情況、注冊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商標所涉商品服務類別等因素綜合判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較好地平衡了商標權利人與企業(yè)名稱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在此提醒,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后應積極使用其注冊商標,以發(fā)揮商標的價值,提升商標的知名度。經營者在選擇企業(yè)名稱時亦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應做合理避讓,以避免侵權。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