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邢東偉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罰款30萬元,對民事訴訟中偽造、提供虛假重要證據(jù)的行為予以打擊和警示。
據(jù)悉,在原告建工公司與被告吳某、王某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建工公司一審舉證其已支付181萬元一年期租金的合同及轉(zhuǎn)賬交易金額,以此作為要求吳某、王某某賠償造成其相應財產(chǎn)損害數(shù)額的訴求。一審法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納,并據(jù)此作出民事判決。
吳某、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三亞中院提起上訴。三亞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建工公司在一審起訴后,分四筆共計181萬元向海南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轉(zhuǎn)款。機械公司收款后,隨即將四筆款共計162余萬元轉(zhuǎn)給建工公司的大股東公司,且均備注有“退回”等字樣。
法院認為,機械公司將162余萬元退回建工公司的大股東公司后,余留的18余萬元應視為建工公司支付的真實租金,即建工公司因被吳某、王某某扣押挖掘機而造成的租金損失。建工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供了虛假的已付一年期租金181萬元的合同及相應轉(zhuǎn)賬交易金額,從而訴請挖掘機被扣押期間的租金損失108.49萬余元,以謀取更多的利益。
建工公司偽造重要證據(jù),未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導致該案被三亞中院二審改判。三亞中院依法對建工公司處以30萬元罰款。
編輯:孫天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