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被發(fā)現(xiàn)了最多算收贓,沒想到事情會這么嚴重……”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朱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悔恨不已,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近日,朱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
朱某在浙江寧波經(jīng)營一家廢品回收站,2023年8月,因“生意”往來認識了偷電纜線的李某、喬某等人。雙方一拍即合,決定“合作”,由李某、喬某、王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偷電纜線,再銷售至朱某處。2024年4月,公安機關以朱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至寧波市北侖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jīng)審查,李某、喬某等人深夜盜竊電纜線,得手后于凌晨銷售至朱某處。不到三個月的時間,李某、喬某等人先后在寧波北侖、慈溪、舟山等地作案20余次,涉及10余家公司企業(yè),涉案電纜線價值200余萬元。
“對方自稱電力公司人員,我是以市場價格收購的,你們應該把我放了……”面對檢察官的訊問,朱某拒不認罪。正常的廢品回收站會在凌晨收購電纜線?多次“合作”只是收贓?朱某奇怪的行為讓檢察官覺得這件事情不尋常。
檢察官通過仔細審查案卷、訊問同案犯發(fā)現(xiàn)了一個重要信息。據(jù)犯罪嫌疑人喬某供述:“我們每次盜竊電纜線的數(shù)量都很大,作案前都會提前聯(lián)系朱某,讓他做好接貨準備,有幾次朱某提供車輛幫我們運電纜線?!眴棠车墓┦鲇∽C了檢察官的判斷,朱某的行為不僅僅是收贓,還可能涉嫌盜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高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盜竊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是無期徒刑?!睓z察官立即聯(lián)系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要求調取朱某、喬某等人的通話記錄、聊天記錄、銀行卡流水,以及車輛行駛軌跡等資料,果然發(fā)現(xiàn)雙方在案發(fā)前的下午、夜晚、凌晨均有頻繁的聯(lián)系記錄,朱某的貨車也多次出現(xiàn)在盜竊現(xiàn)場。
通過補充證據(jù),檢察官認定朱某與喬某等人是一個固定盜竊團伙。檢察機關改變公安機關定性,于2024年10月30日以涉嫌盜竊罪對朱某提起公訴。
2024年12月10日,在法庭審理之初,朱某只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行為,拒不承認盜竊犯罪。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翔實的證據(jù),著重闡述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與盜竊犯罪的關系,最終朱某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蔣杰 單亞飛 葉脈清)
編輯:孫天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