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腦應用的普及以及現代人書寫習慣的變化,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手寫,實務中打印遺囑引發(fā)的糾紛也隨之增多。為順應時代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打印遺囑確定為法定遺囑形式之一,為司法實踐中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文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司法案例對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問題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一、法律規(guī)定
在民法典施行前,打印遺囑的效力通常按照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進行認定。根據2018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八條規(guī)定,繼承案件中當事人以打印遺囑系被繼承人自己制作為由請求確認打印遺囑為有效自書遺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確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的證據表明打印遺囑由被繼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備自書遺囑形式要件的,可認定為有效自書遺囑。打印遺囑由被繼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
2021年民法典施行,將打印遺囑確定為法定遺囑形式之一,并對其形式要件作出明確規(guī)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關于打印遺囑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fā)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二、相關司法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劉某起與劉某海等遺囑繼承糾紛案”系打印遺囑效力認定的典型案例,該案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兩位當事人提交的打印遺囑的效力進行了準確認定,對于推動打印遺囑新增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具有重要意義。該案生效裁判認為,劉某起及劉某海提交的遺囑均為打印形成,屬于打印遺囑。劉某起提交的遺囑上雖有兩名見證人簽名,但錄像視頻僅顯示一名見證人,在沒有證據證明系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法院對該份遺囑效力不予認定。劉某海提交的遺囑符合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有遺囑人和見證人署名及日期等法定形式要件,應認定為有效。由此可見,法院在認定打印遺囑的效力時,為確保打印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會對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進行嚴格審查,只有在滿足全部形式要件的情況下,打印遺囑才會被認定為有效。
三、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
在認定打印遺囑的效力時,除要求符合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實質要件外,還應當對形式要件進行嚴格審查。但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不應只做機械的、簡單的解讀,而應考慮到其背后蘊含的邏輯。具體需要注意:
1.設立遺囑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以打印形式設立遺囑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所謂在場見證,是指在同一時間、同一空間下,見證人對包含遺囑制作、宣讀遺囑內容和簽字確認等訂立遺囑全部過程的見證,如果僅見證遺囑形成的部分過程,實務中存在被法院認定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風險。同時,兩名見證人應當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人,見證人不足兩人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都會影響遺囑效力的認定。
2.每一頁都應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
打印遺囑由數頁文本構成時,如果僅在其中一頁簽名,其他頁的遺囑內容容易被篡改或替換。因此,打印遺囑應當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以防范遺囑被偽造的風險。民法典對于打印遺囑的形式規(guī)定比代書遺囑更為嚴格,代書遺囑沒有規(guī)定在每一頁簽名。
3.應當注明具體日期
遺囑的設立時間是判斷遺囑效力的重要因素,未注明設立時間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打印遺囑應當注明年、月、日,沒有注明日期或者日期不完整都會對遺囑效力造成影響。
4.打印人不同不影響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代書遺囑應當由見證人之一代書,而對于打印遺囑的制作人是遺囑人本人還是見證人沒有明確規(guī)定。由于打印遺囑客觀上無法區(qū)分是由遺囑人還是他人制作的,實踐中也不可避免遺囑人因年齡、疾病或知識水平的局限只能由他人代為制作的情形,因此在滿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打印遺囑的制作人是否是遺囑人本人不影響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
綜上所述,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的形式主要是為了解決實務中不同遺囑形式的效力認定問題,為了更大程度地保護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打印遺囑可能會成為主流的遺囑形式,在依據民法典設立打印遺囑時應當嚴格注意符合形式要件,避免缺少某一要件而導致遺囑沒有效力。
作者:常小樂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編輯:莫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