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會員到期時間計算案:未涵蓋自然日全部時間就提前結束會員服務的行為構成違約
?石某訴某科技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20時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某科技公司運營的視頻平臺付款開通了為期一個月的VIP會員服務。2021年7月9日23時28分,石某想要使用該會員權益 時,被告知其會員權益已到期終止,無法使用。石某認為,自己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之間存在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涉案《VIP會員服務協議》及被告官網中的會員期限說明,有理由相信該會員權益的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9日24時,某科技公司提前單方面終止合同構成違約。于是,石某將被告某科技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裁判要點】
一、涉案會員服務協議相應條款是否有效?
涉案《VIP會員服務協議》是被告預先擬定并面向眾多VIP會員重復使用的條款,VIP會員對于該協議只能接受或拒絕,不能與被告進行協商,因此該協議屬于格式條款。涉案條款內容并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應為有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的會員服務期限為原告提供服務。
二、被告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涉案《VIP會員服務協議》約定“您的VIP會員服務的服務期限以您自行選擇并支付相應會員費用對應的服務期限為準,自您成為VIP會員之時起算……VIP會員服務期限自當前服務周期屆滿之日起終止?!北桓婀倬W中關于會員有效期的說明為“開通一個月的會員的有效期是:從您開通會員當天開始,到下月同一時間截止(例:7月28日開通會員,有效期為:7月28日-8月28日)?!彪p方產生爭議的焦點在于會員服務結束的時間應為 2021年7月9日20時46分48秒還是該日24時。法院認為,會員權益應涵蓋至該自然日的全部時間。首先,涉案會員服務協議相應條款 中關于服務期限屆滿的計算單位表述為“日”,按照一般理解,“日”應該涵蓋該自然日 的全部時間。其次,涉案會員服務協議屬于格式條款,在存在兩種解釋時,應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條款提供方進行理解。此外,被告在其網站的“幫助中心”中對于會員有效期 的說明,雖然不是涉案會員服務協議中的內容,但是也具有對相應格式條款進行解釋 的效果。由于“到期時間”的提示在用戶充值成為會員后方可查看,不能視為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經明確告知用戶的內容。綜上,被告提前結束向原告提供會員服務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賬號提供VIP會員權益一日,駁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的判決敦促平臺明晰了會員用戶的權利內容,促使平臺進一步提供更加人性化 的服務,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素材來源于北京互聯網法院)
編輯:莫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