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鄧玉杰
近日,有網(wǎng)友在社交平臺爆料稱,深圳一公司新發(fā)布的《關于嚴格執(zhí)行加班制度的公告》顯示,該公司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個小時,加班到晚上8時30分給予最高20元餐補。如果員工加班未達到30個小時,需要向公司“樂捐”300元。對此,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這是公司內部的事情。9月3日,這一話題直接沖上熱搜,一時引起社會熱議。毋庸置疑,該公司此舉違反勞動法的規(guī)定,一句“內部事”能成為企業(yè)侵犯員工權益的擋箭牌嗎?
強制加班違反法律規(guī)定
經記者粗略計算:每個月強制加班30個小時,按1個月22天工作日來算,等于每天都至少要加班一個多小時;按每日8小時工作制來算,每月要多加班3.75天,這就相當于每周單休。如果加班不足30個小時,就會被罰款300元。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勞動法領域專家王天玉認為,企業(yè)沒有強迫勞動者必須加班的權利。
王天玉表示,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
對于上述涉事公司的做法,北京律師協(xié)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保全分析道:“該公司要求勞動者必須每月加班時長30個小時,屬于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縮短勞動者的休息時間。”
因此,即便是公司因經營需要員工加班,也需要經過勞動者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費。
其實樂捐制度早在很多公司盛行,有的公司甚至把它當成一種企業(yè)文化。對此,楊保全指出,所謂樂捐,就是公司內部對員工的一種變相的經濟處罰制度。罰款是經濟處罰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jù),罰款是一種行政方面的權力,只能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所授權的相關機構行使。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法律沒有賦予用人單位罰款的權力,因此公司對員工進行罰款、要求員工“樂捐”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公司內部不是法外之地
對于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稱“這是公司內部的事情”,潛臺詞就是“與公眾無關”,以為公司的事與外界無關,甚至與法律無關,但我國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限有明確規(guī)定,超出的部分屬于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而加班與否,要征得員工同意。所以,員工加班與否從來就不是“公司內部的事情”。
有些公司制訂的規(guī)定完全無視法律。比如早前被曝出的奇葩規(guī)定,如“懷孕即自動離職”“不參加團建和公司聚會扣獎金”“手機24小時開機,鈴聲使用統(tǒng)一音樂”等等。
對此,楊保全指出:“公司頒布的規(guī)章制度并非一定是合法有效的,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必須符合‘三要素’,一是內容合法、合理;二是程序合法,應當經民主程序;三是應當向勞動者公示告知。對于涉事公司的制度內容并不合法,更不能作為公司處罰員工的依據(jù)?!?/p>
“內部事”儼然成為一些企業(yè)侵犯員工權益的擋箭牌。楊保全分析道:首先是在就業(yè)形勢不樂觀的階段或行業(yè),就業(yè)壓力加劇了勞動關系雙方的話語權失衡,給了部分企業(yè)為所欲為的底氣。加之違法成本低、處罰力度不夠,讓當前一些企業(yè)對于違法安排加班存在僥幸心理;其次是部分企業(yè)經營管理者法律意識不強,一些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公司規(guī)章制度我說了算”的思維慣性;最后是從勞動者角度而言,除了存在“要養(yǎng)家糊口,有很多貸款需要還”等生活壓力外,還有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流程不清楚,都是造成個別企業(yè)囂張跋扈的原因。
強制安排員工加班,并不是企業(yè)內部事務,而是涉及勞動者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相關勞動法規(guī)是否得到有效貫徹的嚴肅問題。勞動監(jiān)察等部門,也有必要對這種隨意侵害勞動者權益行為,進行及時查究。
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遇到公司惡意安排加班或者采用套路逃避加班費發(fā)放,作為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楊保全提出建議:第一,有意識的固定加班證據(jù)。如公司否認加班事實,或者采取彈性工作制變相要求員工加班,勞動者要有意識地收集和保存上級布置的任務、自己工作的證據(jù),包括上下班打卡記錄、電子聊天記錄、公司的文件、自己提交任務的記錄等等。如果擔心公司消除打卡記錄、消除加班事實等行為,勞動者可以在上下班時都在公司內拍一張自拍,證明自己的工作時長。
第二,面對公司要求簽署的文件,保持警惕,小心應對。對于公司欺騙員工簽署放棄權利協(xié)議的套路,勞動者需要留心,于己不利的文件不簽字、不確認、不認可,及時提出異議,并固定證據(jù)。
第三,權利受損別著急,離職一并拉清單。勞動者如果暫時沒有離職計劃,可以積極收集證據(jù),待離職后一并向公司主張。
“相關職責部門要通過修訂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方式,就勞動定額的標準、加班時間的界定、提高違法成本等,構建起一整套完善且具有實操性的規(guī)范?!睏畋Hf。
編輯: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