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徐明皎
“雙11”網絡購物促銷季將近,真真假假的各類“種草”小文席卷各大平臺。在某平臺“雙十一種草大會”的標簽下,原創(chuàng)量已有120多萬,閱讀量更是高達180多億。有的博文明確表示純分享無廣告,也有的直接在評論區(qū)置頂掛出購物鏈接。
是分享還是廣告?這些推薦、“種草”可信嗎?2023年2月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辈贿^,即便有的發(fā)布者在評論區(qū)明確給出了購買鏈接,甚至直接表明“直播間更便宜哦”,這些推薦也大多未標明為“廣告”。
受訪專家建議,建立分層次信息披露制度,以平臺為主體落實標識義務,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躲不過的“種草”
“今天,跟大家分享幾個我生活中的高品質好物。”“準備用一輩子的好東西!”“私人好物分享”……隨著“雙11”臨近,購物平臺競爭日趨白熱化,各大平臺的“種草”競賽也逐步加劇。
網絡“種草”以一種分享體驗、推薦商品的方式,近年來在社交平臺快速興起,受到商家和年輕消費群體的追捧。“種草”也被各品牌方看中,成為商品精準營銷的方式之一。
艾媒咨詢去年發(fā)布的數據顯示,在2022年中國“種草經濟”消費者被種草的主要渠道調查中,66.5%的消費者會被KOL/達人/博主測評視頻種草。
在某平臺以“好物分享”為關鍵詞,搜索出2400多萬條筆記。在一則“好物分享”筆記下,評論區(qū)有網友回復:“下單了,種草能力太強了?!币灿械木W友質疑:“又是一個廣告?!?/p>
艾媒咨詢的調研顯示,有72.4%的消費者表示受過虛假“種草”的影響。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發(fā)出提示:“雙11”網購促銷即將開啟,“第三方測評”信息要理性辨識。提醒消費者理性審視消費需求,切勿迷信“種草”流量。
“種草”常與“測評”關聯,在一些報道或描述中,兩者常常替換使用。
在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博看來,測評通常針對的是“產品”,基于使用經驗與(標榜的)專業(yè)知識作出;“種草”文涉及范圍更廣,一些餐飲娛樂之類的推廣,往往被描述為“種草”文,主觀色彩更強,一般不宜稱為“測評”。“如果‘種草’文采取了測評的方式,它就算是一種第三方測評的類型之一。”天津大學新媒體與傳播學院副教授盧嘉輝表示。
建立分層次信息披露制度
“還有多少是真的在分享和推薦自己用的?”有網友在某平臺提出質疑。
如何區(qū)分自發(fā)的分享與營銷性質的“種草”廣告?面對自媒體直接或間接推介商品或服務給消費者帶來的困擾,《管理辦法》給予了回應,明確規(guī)定,“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fā)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游看來,這一規(guī)定主要目的是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對于附加了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明確標注為“廣告”,消費者會更理性對待,不容易被誤導。
未添加購物鏈接的,是不是就屬于個人分享而不是商業(yè)廣告?記者了解發(fā)現,有些“種草”文正文沒有添加購物鏈接,作者卻在評論區(qū)回復里附上了鏈接。有些則明確導流至自己的直播間。這些“種草”文無一例外都未標明為“廣告”。
王博曾在《消費領域“第三方測評”的實踐困境及其法治應對》一文中透露,“第三方測評”存在“以商養(yǎng)測”或“以測養(yǎng)商”等問題。她表示,對于大量非專業(yè)性第三方測評主體而言,當其并未添加購物鏈接時,如何進行治理,法律層面尚不明確。
“有些事實上就是廣告,但未附加購買方式,《管理辦法》存在監(jiān)管難點。”李游說。不過,他進一步解釋,未附加購物鏈接的,仍需受廣告法的約束和監(jiān)管。
在盧嘉輝看來,《管理辦法》對廣告的定義依賴于對推銷行為和附加鏈接的定性。“現實中未附加購物鏈接的測評是否存在推銷行為,以及被定性為存在推銷行為后該測評是否需要、是否能夠被定性為廣告,目前都暫無定論?!?/p>
王博建議采用柔性治理模式,建立以關聯信息披露為基礎的分層次信息披露制度。普通消費者開展第三方測評的,公開其包括教育背景、職業(yè)經歷以及特定的資格證書等在內的主體信息;與商家之間存在實質性關聯的,披露實質性關聯信息?!皯燥@著的標識方式讓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直接感知。相關的主體信息、資格或專業(yè)技能等信息,由平臺掌控并確保真實性,可供相關消費者申請查閱即可。”她解釋說。
她還表示,對于“種草”并聲稱具有第三方測評性質,且明確針對特定產品的,應納入到第三方測評監(jiān)管體系下。未聲稱具有第三方測評性質的“種草”,建議以平臺治理規(guī)則與行業(yè)自治入手尋求前端治理。
加大平臺責任
《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至今已一年有余。記者了解發(fā)現,仍有部分附加了購物鏈接的“種草”文,未標注為“廣告”。
盧嘉輝帶領團隊調研發(fā)現,不同類型的平臺對標注的態(tài)度存在差異,“這取決于成本和收益的平衡?!彼榻B說,成本在于,不標注廣告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及其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收益在于,做出標注廣告的決策后是否能夠為平臺帶來后續(xù)經濟收益。
“要依托平臺監(jiān)管,從社會責任角度加大平臺責任?!痹诶钣慰磥?,做好平臺監(jiān)管,需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與工信部、網信辦等跨部門合作,協同監(jiān)管。
編輯: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