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欣
日前,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f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制度,提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8章50條,包括總則、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相關要求、運營安全專家、附則等章節(jié)以及3個附件(初期運營前、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報告的基本格式要求)。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進一步完善安全評估前提條件及相關要求。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完善了安全生產(chǎn)“兩類人員”考核、人防驗收等安全評估前提條件。明確了分批分段開通的線路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要求。
進一步強化安全評估工作要求。做好與新出臺相關標準的銜接,將關鍵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或使用環(huán)境變化等納入針對性安全評估。優(yōu)化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周期要求,提出各地可根據(jù)線網(wǎng)狀態(tài)靈活確定評估周期,守住安全底線的同時提高評估精細化水平。
進一步規(guī)范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和專家的要求。提出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和專家與被評估單位、項目之間的回避原則。明確省級和城市級主管部門對安全評估工作的監(jiān)管職責,強化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的監(jiān)督。
編輯:莫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