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冬奧故事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侯建斌 見習記者 劉欣
北京冬奧會的熱度持續(xù)升溫,閉環(huán)內(nèi)外各相關機構都在高效運轉,北京冬奧會特設仲裁庭也不例外。
1月18日,國際體育仲裁院發(fā)布官宣,確定在2022年北京冬奧會期間建立奧運特設仲裁庭,為冬奧會提供快速、高效的爭議解決服務。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白顯月被任命為2022年北京冬奧會CAS特設仲裁庭(以下簡稱北京冬奧會特設仲裁庭)仲裁員,成為其中唯一中國籍仲裁員。
那么什么是奧運會特設仲裁庭?仲裁員又是如何產(chǎn)生的?北京冬奧會特設仲裁庭有哪些特點?帶著這些疑問,《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白顯月。
奧運會特設仲裁庭由來已久
白顯月介紹:“奧運會期間產(chǎn)生的體育相關爭議由國際體育仲裁院管轄,國際體育仲裁院專門為奧運會建立了一套仲裁規(guī)則。奧運會特設仲裁庭第一次出現(xiàn),是在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之后每屆奧運會都會設立奧運會特設仲裁庭,這個傳統(tǒng)就這么建立起來了?!?/p>
談及奧運會特設仲裁庭受案范圍,白顯月介紹,該部門將在符合競賽日程的時間范圍內(nèi)解決奧運會期間提交的任何法律糾紛。大概有以下幾類,一是參賽資格的問題,部分國家會對運動員是否有資格參加奧運會產(chǎn)生爭議,可以通過仲裁申訴;二是比賽期間產(chǎn)生的一些爭議,大多跟比賽結果有關系,如判罰、晉級與否等;三是關于反興奮劑的問題,如某位運動員的尿檢出現(xiàn)狀況,其對于尿檢程序、結果有異議,可以提出抗辯等。
從2016年里約奧運會開始,國際奧委會決定在每屆奧運會期間單獨設立反興奮劑仲裁庭,獨立處理興奮劑問題,因為該類案件有其獨特性,且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后果,對于涉嫌興奮劑違規(guī)的運動員影響深遠,所以法律程序上應該有所區(qū)別。就這樣,奧運會的反興奮劑仲裁庭成為每屆奧運會特設仲裁庭的組成部分。
仲裁員由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任命
據(jù)悉,奧運賽事的仲裁員是由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從國際體育仲裁院的仲裁員中選擇任命的。根據(jù)國際體育仲裁院的《體育仲裁條例》規(guī)定,擔任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員需要具備4個條件:一是受過適當法律培訓;二是在體育法、國際仲裁方面有公認的能力;三是能夠熟練掌握國際體育仲裁院使用的一種官方語言(法語、英語、西班牙語);四是對體育有一般性的廣泛了解。
白顯月介紹,奧運會特設仲裁庭的組成有其獨特性,當事人無法自行選擇仲裁員,但可以行使要求仲裁員回避的權利。
談及奧運會特設仲裁庭的持續(xù)時間,白顯月說:“奧運會特設仲裁庭并非奧運會開幕后才開始受理相關案件,其管轄權從奧運會開幕式前10天開始一直持續(xù)到奧運會閉幕。2018年平昌冬奧會期間,曾出現(xiàn)過兩個案例因無法滿足時間要求,未能獲得立案,從而被排除在奧運會特設仲裁庭的管轄范圍之外。”
受疫情影響,北京冬奧會采取閉環(huán)管理,北京冬奧會特設仲裁庭也設在閉環(huán)內(nèi)。白顯月告訴記者:“我們仲裁員也都是在冬奧會閉環(huán)內(nèi)工作,因為疫情原因,還有幾位仲裁員遠程在線辦公?!?/p>
原則上24小時內(nèi)作出裁決
根據(jù)已經(jīng)公開的信息,在北京冬奧會開幕式之前,北京冬奧會特設仲裁庭就已經(jīng)陸續(xù)收到一些案件。白顯月介紹說,體育糾紛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時間性很強,奧運會特設仲裁庭原則上要求,從受理、開庭到作出裁決要在24小時內(nèi)完成。
白顯月舉例,以參賽資格的糾紛問題為例,可能某個項目兩三天以后比賽就開始了,在比賽開始前必須作出裁決,決定這名運動員是否有資格參賽,不然就失去了意義。再比如,如果有運動員對某場比賽的判罰不服,這場比賽是初賽,不久后就是決賽,判罰結果會影響他能否參加決賽,奧運會特設仲裁庭也必須盡快作出裁決。如果在比賽結束后作出裁決,就失去了意義。正因如此,奧運會特設仲裁庭的仲裁員們,忙碌到半夜是常有之事。
為保證仲裁的高效性,奧運會特設仲裁庭有權利在極端緊急時刻,可以在未得到被申請人答辯的情況下發(fā)出裁定,要求暫時停止某個決定的生效或者執(zhí)行,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救濟措施。當然這要充分考量各種因素,包括申請人是否會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申請人案件可能獲得支持的可能性,以及申請人的利益得失的風險是否超過了被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方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奧運會期間所有的爭議都能直接在奧運會特設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請。白顯月解釋道:“當申請人決定針對國際奧委會、某個國家奧委會、國際體育聯(lián)合會、奧運會組委會等機構的決定向奧運會特設仲裁庭提起申訴之前,必須依照相關的法規(guī)、體育組織的條例等窮盡所有救濟途徑之后,才可以在奧運會特設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請,除非時間緊迫,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會超過奧運會特設仲裁庭的管轄權,使得相關裁決變得沒有價值,否則必須遵守該限制。”
最后,白顯月介紹,奧運會特設仲裁庭不會參與具體比賽的判罰,不對比賽裁判的結果本身發(fā)表意見或者表明立場,除非發(fā)現(xiàn)構成違反程序正義的極端例外情況,在一般情況下更不會決定比賽的勝負,或者推翻裁判的判罰。